奥地利立法确立了对在本国境内实施的犯罪 (《刑法》第 62 和 67 条) 以及在奥地利船只和飞机上实施犯罪(《刑法》第 63 条)的管辖权。此外,奥地利有两个关于治外法权的概念。《刑法》第 64 条规定了国家管辖权,没有针对奥地利官员在履行其职责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奥地利官员实施犯罪行为的两国共认犯罪要求。至于其他犯罪,如果犯罪人是奥地利公民或是在奥地利被逮捕的外国人,且由于该犯罪的性质或其他特征以外的其他原因不得向某一外国引渡,则根据两国共认犯罪规定确立管辖权(《刑法》第 65 条)。因此,奥地利立法不仅允许对因国籍而拒绝引渡时提出起诉的管辖权,而且允许因与该犯罪的性质无关的其他原因拒绝引渡时拥有此类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