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廉政法》第41 条、《刑法和程序法》第7 条和2011 年《洗钱(防止)法》第3(2)条对参与腐败犯罪的不同形式作了规范。同样,《刑法和程序法》第35 和36 条涉及了未遂, 但须由法官自由裁量。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课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公职廉政法》第41 条、《刑法和程序法》第7 条和2011 年《洗钱(防止)法》第3(2)条对参与腐败犯罪的不同形式作了规范。同样,《刑法和程序法》第35 和36 条涉及了未遂, 但须由法官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