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巴拿马实施《公约》第27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1-7 13:39:13 人气:6 评论:0

《刑法》规定了教唆,隐藏犯罪所得,煽动实施犯罪,共同实施,通过代理实施,煽动及共谋实施犯罪的刑事责任。实施犯罪未遂的,如果犯罪已经实施,可以予以惩处。根据巴拿马法律规定,预备行为本身不可以惩处。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