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实施《公约》第27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1/7 13:18:37 人气:7 评论:0

  《刑法典》第39和41条将参与犯罪定为犯罪。
  《刑法典》第29和30条将未遂行为定为犯罪。
    阿富汗未将犯罪准备行为定为犯罪。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