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意大利实施《公约》第26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1-4 23:27:21 人气:4 评论:0

   意大利规定了法人所负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经关于洗钱的第146/2006 号法令和第190/2012 号法律修订的第231/2001 号法令规定了法人对某些犯罪的行政责任。法人被界定为具有法人人格的实体以及不具法人人格的公司和协会,但国家和行使公共权力的其他公共实体除外。依照第231/2001 号法令第5 条,法律实体对为其自身的好处或利益而由下述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负有刑事责任:相关行为人为其代表、管理人或董事;是行使管理和控制权限的人或者是接受上述某一人指挥或控制的一人。如果认定法人具有组织模式则可免除或减轻其所负责任,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少发生。根据第231/2001 号法令第8 条,法人责任并不影响实施犯罪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第231/2001 号法令第9 条规定的制裁包括:罚款、剥夺参加某些活动的资格、没收和将判决公之于众。还有允许冻结和扣押犯罪收益的临时保护措施。设立并且于2007 年5 月开始运行关
于在腐败方面遭到起诉并被定罪的公司中央登记处。而且,第231/2011 号法令第11 条和第12 条规定了确保在适当顾及比例相称的情况下逐案确定金钱制裁的相关标准。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