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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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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买加实施《公约》第26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1-4 23:21:58 人气:9 评论:0

  牙买加的国内法律制度对法人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解释法》第2 节规定,“人”这一术语包括任何法人,不论是集体法人还是独任法人,及任何俱乐部、社团、协会或由一人或多人组成的其他团体。此外,《公司法》条款也可以适用,该法还对法人的民事责任作了规定。未提供案例,无法评估如何可以有效地确定这些责任。
  《腐败(防止)法》第15 节规定,自然人和法人适用相同的罚金。对初犯,驻地治安法院可处以最高一百万牙买加元的罚款,巡回法院可处以最高五百万牙买加元的罚款。《公司法》对公司清盘可能性作了规定,如《公司法》第161-167 节规定,当情况表明公司为非法目的开展业务时,将公司清盘。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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