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刑事责任在《刑法》第28-a 条中得到了确定,并通过有关“行贿”(第358 条第5 款)和“收取非法影响的回报”(第359 条第6 款)的犯罪行为的法律条款得到了强调。此类责任并不排除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70 条和《一般行政诉讼法》第47 条,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法人责任也得到了认定。
在认定法律实体责任的情况下,规定了恰当的刑事或非刑事制裁。此类制裁包括罚款或其它金钱处罚,可以包括终止法律实体地位、禁止参与公共承包或/及没收财产和财产收益以及充公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