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3 条、《犯罪所得和反洗钱法案》第2 条和普通法原则都对法人的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法人必须对贪污罪负刑事责任。在肯尼亚法律中,“人”一词的解释包括了法人(《一般规定及解释法》第2 章第3 条)。在不妨碍自然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还对法人的民事(《反腐败和经济犯罪法》第55 和56条)和具体行政(《犯罪所得和反洗钱法案》第36A 条)责任作出规定。
法人会受到比自然人更加严重的惩罚(《犯罪所得和反洗钱法案》第16 条),而且可能被禁止参与公共采购(《2005 年公共采购和处置法》第40 和115 条)。判例法对这些条款的应用作出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