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法》第9 条规定,如果法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代表或雇员代表法人或通过其代理机构实施了该法所规定的罪行,该法人则负有刑事责任。《反腐败法》第39 条规定了法人对洗钱罪行所负的民事和刑事责任。适用于西岸的《刑法》第74 条规定了法人对其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代表或雇员代表其或通过其代理机构实施的罪行所负的刑事责任。
适用于西岸的1964 年第12 号《公司法》第194 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对严重违反该法的行为所负的行政责任。
法人所负的责任对于实施罪行的自然人所负的刑事责任不产生任何影响。根据巴勒斯坦立法,法人如参与《公约》所确立罪行,须受到多种制裁。这些制裁包括停止运作和解散(《反腐败法》第9 条)、罚金和没收(适用于西岸的《刑法》第74 条)以及洗钱案件中的罚金和赔偿(《反洗钱法》第39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