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乌兹别克斯坦提供的资料中不能得出清晰结论判断银行保密是否对为《公约》第五十五条的目的执行《公约》第三十一条第七款中所述措施构成阻碍。《银行保密法》第 8 条规定,与打击洗钱相关的被认定为银行机密的信息提交给一特设机构,即打击税收和货币犯罪及犯罪所得合法化部,该部门是设于总检察长办公室之下的机构,担任该国金融情报单位的作用。然而,该法第 9 条要求将为此类信息启动的刑事诉讼转移给检察、侦查和初次调查部门,这可能会对执行上述《公约》条款造成实际困难。但是,国别访问期间,乌兹别克斯坦代表仍然表示实施内部调查时未遇到银行保密导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