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新加坡实施《公约》第25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27 23:38:55 人气:7 评论:0

  妨害司法被全面定为刑事犯罪(《刑法》第204A 和204B 条)。虽然具体手段(使用人身暴力、威胁或恐吓)仍不够详细,但所引用的条款已足够广泛,足以捕捉这些行为。根据《预防腐败法》第5(b)条或《刑法》第204B 条,贿赂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人均可能被起诉。已提供相关判例法。
  根据《公约》,《刑法》第224 和225 条涵盖了反抗或阻碍合法拘捕的行为。在使用了人身暴力的情况下,《刑法》第332 条、第333 条和第353 条将造成伤害、严重伤害或使用犯罪暴力妨碍公务员履行职责的行为定为犯罪。《预防腐败法》第26(a)和(b)条进一步涵盖了妨害贪污腐败行为调查局官员执行任何《预防腐败法》赋予之职责或权利的行为。相关条款还有《腐败、贩毒和其他严重犯罪问题(没收所得)法》第57 条。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