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第二十五条第㈠项通过《刑法典》第118 条(诱使证人作虚假证言或不作真实证言)、第121 条b 项(干扰证人)及第91 条c 项(暴力威胁)加以执行。《刑法典》第122 条(法官的威慑力等和干扰司法程序)将《公约》第二十五条第㈡项纳入国内法律。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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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公约》第二十五条第㈠项通过《刑法典》第118 条(诱使证人作虚假证言或不作真实证言)、第121 条b 项(干扰证人)及第91 条c 项(暴力威胁)加以执行。《刑法典》第122 条(法官的威慑力等和干扰司法程序)将《公约》第二十五条第㈡项纳入国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