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157(2)条涵盖“贿赂或同意贿赂公职人员的任何人”。《反腐败法》第 2 条和第 13 条及《刑法》第 157(1)条和第 174 条涵盖接受、收取,以及“要求、索要、收取或同意收取”贿赂的行为。《反腐败法》第 2 条和《刑法》第 174 条还涵盖“担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职务”的人员。另外,根据《刑法》第 157(1)条,“行贿方”可以来自公共部门或私营部门,以及国际公共组织。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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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刑法》第 157(2)条涵盖“贿赂或同意贿赂公职人员的任何人”。《反腐败法》第 2 条和第 13 条及《刑法》第 157(1)条和第 174 条涵盖接受、收取,以及“要求、索要、收取或同意收取”贿赂的行为。《反腐败法》第 2 条和《刑法》第 174 条还涵盖“担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职务”的人员。另外,根据《刑法》第 157(1)条,“行贿方”可以来自公共部门或私营部门,以及国际公共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