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68-a 条将非法影响证人的行为定为犯罪,视之为普通犯罪,可以判处一至三年监禁。虽然并未具体提及“恐吓”和“允诺和给予不正当好处”,但它们仍然涵盖在“或通过其它方式影响他人”的表述中。
依照《刑法》第368 条,妨碍收集证据的行为构成犯罪。虽然它并未反映出《公约》第二十五条第㈠项的措辞,但“或者致使无效”的表述涵盖了干扰提供证据的各类行为。
《刑法》第144 条有关“威胁安全”的涵盖范围较广,涉及各类威胁行为,包括威胁执法人员。
依照《刑法》第375 条,使用暴力、威胁或者恐吓手段干扰司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构成犯罪。
依照《刑法》第382 和383 条,针对包括执法人员在内的公职人员使用暴力或威胁的行为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