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处理反腐败事项和负责维护法律的机关是法院、检察院、警方和中央银行金融分析处。公共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是通过经济和财政部账户和内部审计处实施的;外部控制由审计法院实施。立法机关设有一个洗钱和有组织犯罪问题特别委员会和被弹劾官员案件中的各种调查委员会。公职人员有举报犯罪的一般义务,其中包括根据《公约》确立的犯罪(《刑法典》第 177 条)。公共实体有义务提供信息并按要求与专门法院进行配合(《第 18.914 号法》第 2 和 3 条)。受国家中央银行管制的自然人或法人被要求举报证明是无合理理由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