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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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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实施《公约》第39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10-23 11:06:11 人气:6 评论:0

《防止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措施法》(第 6-7 条)和《认可审计师和审计事务所法》(第 22 条)述及了国家机关与私营部门实体之间的合作。丹麦反洗钱秘书处(金融情报机关)已经设立了电话求助专线,接听的主要是想要讨论可能的可疑交易的举报方打来的电话,以及私营部门的电话。设立了一个反洗钱论坛,以增进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的各机关之间的合作。反洗钱秘书处的职责包括收集、记录、转发、协调和处理关于犯罪所得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信息,并进行初步调查。资产追回小组是一个跨学科的单位,设在严重经济犯罪和国际犯罪国家检察官办公室内,在复杂的经济案件中协助警方追踪犯罪所得并调查资金流动情况。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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