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司法(《公约》第二十五条第㈠项)是违反司法制度的罪行(《刑法》第288 和289 条)或违反文件和证据可靠性的罪行(《刑法》第293 和295 条)。
此外,这些行为还会被视为胁迫(《刑法》第105 和106 条)。列出的条款未涉及给予“不正当好处,以诱使提供虚假证言等”。
《刑法》第269 条(阻碍国家主管机关)和《刑法》第270 条(袭击官员)将妨害公职人员履行职责定为犯罪,但这些条款不包括恐吓。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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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妨害司法(《公约》第二十五条第㈠项)是违反司法制度的罪行(《刑法》第288 和289 条)或违反文件和证据可靠性的罪行(《刑法》第293 和295 条)。
此外,这些行为还会被视为胁迫(《刑法》第105 和106 条)。列出的条款未涉及给予“不正当好处,以诱使提供虚假证言等”。
《刑法》第269 条(阻碍国家主管机关)和《刑法》第270 条(袭击官员)将妨害公职人员履行职责定为犯罪,但这些条款不包括恐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