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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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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济第16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8-28 10:34:03 人气:16 评论:0

2009 年《犯罪法令》第 134(1)136(1)135(1)137(1)条以及《预防贿赂法案》第 4(1)4(2)条和《刑法》第 106(a)(b)条将行贿和受贿定为刑事犯罪。依照普通法原则,“合理辩解”概念为被告承担排除合理怀疑的举证责任的积极抗辩提供依据。行贿条款还适用于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官员解释称, 2007 年《预防贿赂法案》覆盖斐济境内外的行为,外国官员被指控贿赂的案件有所报告。尚未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的非强制性条款,所报告的挑战包括现有的规范性措施不充足和能力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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