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第二十五条(a)项条款涵盖在《刑法》第302 条(胁迫作证者)和第309条(收买或胁迫作证者,以避免作证或提供不准确的翻译)中。《刑法》第302条第1 款对调查人员或开展初步询问的人员或在此调查人员知道或经其默示同意的情况下以威胁、勒索或其他违法行为为手段强迫嫌疑人、被告、受害人、证人、专家或开展调查或询问的专业人士进行作证的刑事责任做了规定。如果此种行为伴随着使用武力、虐待或酷刑,则产生该条第2 款所述的责任。《刑法》第309 条确定了收买或胁迫作证者或避免在司法行政中作证的责任。
开展审查的专家们得出的结论认为,从总体来讲,俄罗斯联邦执行了《公约》第二十五条(a)项之规定。不过,他们还强调,今后应该在该国有关适用《刑法》第302 条和第309 条的司法实践中对以获得或阻止在司法行政中作证为目的“承诺、提出或提供不当有利条件”定为刑事犯罪的实践问题进行说明。《公约》第25 条(b)项被纳入俄罗斯联邦《刑法》第294 条(妨碍司法或初步调查)、第295 条(攻击行使司法者或参与初步调查者的生命)和第296 条(与司法行政或开展初步调查有关的威胁或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