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第二十五条第㈠项是通过以下条款付诸实施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刑法》第241 和第236 条、《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刑法》第349 和第366 条以及《布尔奇科特区刑法》第343 条。此类规定涉及妨害司法和篡改证据。《公约》第二十五条第㈡项是通过以下条款付诸实施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刑法》第241a 和第241b 条、《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刑法》第358 至360 条、《塞族共和国刑法》第369、第387、第387a 和第388 条以及《布尔奇科特区刑法》第352 和第353 条(“妨碍公职人员执行公务”及类似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