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人或司法或执法人员使用暴力、威胁或恐吓的行为被定为刑事犯罪(《司法保护法》第4 条)。
为了让证人作伪证或隐瞒真实证词而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好处被定为刑事犯罪(《司法保护法》第3 条第1 款(a)项)。有意阻止或企图阻止某人作为证人出庭或阻止提供证据的行为被定为刑事犯罪(《司法保护法》第 3 条第3 款 )。第3 条第2 款(a)项将因某人在司法程序中作了伪证或隐瞒了真实证词而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或授予他/她任何形式的财产或利益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不清楚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证人不正当好处以使其不出庭或不出示证据的行为是否涵盖在内。
经修订的《司法保护法》第4 条将“妨害司法”,特别是妨害执法人员、检察官、地方法官或法官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司法保护法》第2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