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刑法典》第259 条采纳了《反腐公约》第二十五条第㈠项。本条款仅提及保持沉默或作出不真实的陈述,不包括以一切形式干预证据出示。这一做法使隐藏证据等其他妨碍司法的形式排除在《刑法典》第259 条的范围之外。考虑到《刑法典》第259 条也包括虚假陈述的条款,审议人员进一步建议应较广泛解释后项条款,以包括国内立法其他条款中所规定的“隐藏”证据的要素(《刑法典》第266 至267 条)。
审议组还注意到,《刑法典》第259 条重点关注“在司法机构面前”干预作证。只有法院和检察机构被认为是司法机关。因此,审议组主张支持扩大《刑法典》第259 条的范围,使其还包括审前程序和警方进行的刑事侦查。《刑法典》第232 条和第248 条被认为与《反腐公约》第二十五条第㈡项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