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312 条和第312/a 条,使用暴力、威胁或恐吓或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实际给予不正当好处,若目的是为了诱使提供虚假证言或干扰提供证言,则被定为刑事犯罪,若目的是干扰出示证据,则不被定为刑事犯罪。
《刑法》,特别是第237、238、316 和317 条涵盖威胁公职人员和司法人员或对其使用武力,干扰其行使公务的行为。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课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根据《刑法》第312 条和第312/a 条,使用暴力、威胁或恐吓或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实际给予不正当好处,若目的是为了诱使提供虚假证言或干扰提供证言,则被定为刑事犯罪,若目的是干扰出示证据,则不被定为刑事犯罪。
《刑法》,特别是第237、238、316 和317 条涵盖威胁公职人员和司法人员或对其使用武力,干扰其行使公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