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行贿的规定见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刑法》第 218 条、《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刑法》第 381 条、《塞族共和国刑法》第 352 条和《布尔奇科特区刑法》第 375 条。有关受贿的规定见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刑法》第 217条、《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刑法》第 380 条、《塞族共和国刑法》第 351条和《布尔奇科特区刑法》第 374 条。国家公职人员的定义见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刑法》第 1(3)条、《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刑法》第 2(3)条、
《塞族共和国刑法》第 147(3)条和《布尔奇科特区刑法》第 2(3)条。此类规定的表述形式完全相同。
只有《塞族共和国刑法》第 352 条明文规定了许诺行贿的行为。“不正当好处”的要件是“馈赠及其他利益”。有关行贿,《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刑法》规定了涉案好处的第三方受益人,但其他刑法并未做此规定。关于受贿,各部刑法明确规定,涉案好处的受益人可以是“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