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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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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威特实施《公约》第24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8 22:23:46 人气:8 评论:0

     科威特根据2002 年第35 号法律通过了处理和定罪洗钱活动的全面法律。该法律第2 条对洗钱活动的定义是:(a)明知资金来源于犯罪行为而进行洗钱活动的;(b)事先明知资金来源于犯罪行为而运输、转移、拥有、获取、使用、持有或接收这些资金的;以及(c)事先明知资金来源于犯罪活动而掩盖关于这些资金、其来源、转移或所有权事实的。这两条的范围延及已转换为其他财产的收益。对洗钱犯罪处以最高七年有期徒刑,并处最低额度为洗钱金额一半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额不超过洗钱总额。另外,在考虑到善意第三方权利的情况下,也有可能没收洗钱金额。所有权的定义包括有形和无形财产。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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