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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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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达黎加实施《公约》第38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10-18 10:12:04 人气:9 评论:0

2010 年,哥斯达黎加启动了公诉机关、共和国主计长办公室、总法律顾问办公室和哥斯达黎加禁毒所之间的伙伴关系,以便建立机构间合作,便利协助和合作解决腐败问题。随着机构间委员会于 2012 年设立,该伙伴关系正式建立。公职人员有责任向主管机关报告他们知晓的在公职中涉嫌腐败的行为(第 32333 号行政令第 9 条)。鼓励公诉机关、警察当局、哥斯达黎加禁毒所和负责起诉和惩治根据《公约》确立的犯罪的所有机构与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建立并维持关系。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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