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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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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民国实施《公约》第24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7 20:25:39 人气:5 评论:0

  《隐匿犯罪所得惩罚监管法》(《犯罪所得法》)(第3 和第4 条)将洗钱和窝赃行为规定为犯罪。《刑事法》第32 条第1 款、第30 条和第31 条第1 款涵盖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㈡项2 目规定的一些要素(即参与、协同、共谋实施、协助、教唆、便利和参谋实施)。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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