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主管机关之间的合作,《刑事诉讼法》第 281 条规定,在其工作期间或由于其职务或服务知晓刑事犯罪的公职人员,有义务向检察官或司法警官报告此事。《刑法》的其他条款(第 304 和 305/a 条)规定,公职人员有义务应要求向检察官提供刑事调查所需的所有信息。《反洗钱法》还载列了关于金融情报中心和检察官办公室等国家主管机关之间在洗钱罪行方面合作的相关规定(第 22/e 条)。此外,阿尔巴尼亚签署或发布了若干谅解备忘录和共同指示,以建立国家主管机关之间的合作。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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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关于国家主管机关之间的合作,《刑事诉讼法》第 281 条规定,在其工作期间或由于其职务或服务知晓刑事犯罪的公职人员,有义务向检察官或司法警官报告此事。《刑法》的其他条款(第 304 和 305/a 条)规定,公职人员有义务应要求向检察官提供刑事调查所需的所有信息。《反洗钱法》还载列了关于金融情报中心和检察官办公室等国家主管机关之间在洗钱罪行方面合作的相关规定(第 22/e 条)。此外,阿尔巴尼亚签署或发布了若干谅解备忘录和共同指示,以建立国家主管机关之间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