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由阿根廷提供的信息指出,《刑法典》第278 条将任何以下操作定为刑事罪:在这类操作中,构成一项犯罪的所得的金钱或其他资产被转换、转移、管理、出售、抵押或作其他使用,而相关人员并未涉足那一犯罪,可能的后果是使原始或替代资产看似具有合法来源,只要其价值超过五万比索(50,000 美元),无论是单项操作还是通过多项相关操作。在2011 年6 月21 日第26,683 号法通过后,阿根廷提供了关于第二十三条实施情况的相关
最新信息。特别是,关注焦点在于《刑法典》第303 条,该条替换了被同一法律撤销的第278 条。《阿根廷刑法典》第303 条将任何以下操作定为刑事罪:在这类操作中,某人转换、转移、管理、出售、抵押、掩饰或在市场上流通任何得自犯罪活动的资产,其可能的后果是使原始或替代资产看似具有合法来源,只要其价值超过三十万比索(300,000 美元),无论是单项操作还是通过多项相关操作。值得注意的是,《刑法典》第303 条是以以下方式起草的,即“转换”或“转移”的目的并不相关。为使罪名成立,所需的只是即将做出的相关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是使该财产看似合法;此外,由第26,683 号法引入的该条规定将“自我洗钱”定为刑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