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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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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莱达鲁萨兰国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7 11:32:43 人气:5 评论:0

   《反洗钱法》和《犯罪行为(追缴犯罪所得)令》将洗钱定为犯罪行为。《犯罪行为(追缴犯罪所得)令》第23(1)节提及“他[上游犯罪者]的犯罪所得”,对它的范围作了限定。
    有一个用于上游犯罪的高门槛(即5 年监禁)。建议制订新法律,目的是,除其他外,将界定上游犯罪的门槛从5 年降至1 年,从而扩大此种罪行的范围,并将在本国司法管辖权之外所犯罪行也包括在内。
   未提及禁止指称同一人既犯洗钱罪也犯上游犯罪的国内立法基本原则。同一个人有可能既实施洗钱行为,也实施上游犯罪(自己洗钱)。
   文莱达鲁萨兰国尚未向秘书长提交其法律副本。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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