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洛文尼亚通过了被告与检察官就与司法系统合作达成协议方面的条款(《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 a 章)以及认罪方面的条款(《刑法典》第 51 条第 2 款)。此外,斯洛文尼亚还有“减刑”方面的条款,即在犯罪分子主动供认其所犯罪行的情况下对其取消或减轻处罚(《刑事诉讼法》第 52 条),并有基于机会原则的相关条款(《刑事诉讼法》第 163 条)。对于贿赂罪,也有一个有效悔过条款(《刑法典》第 262 条第 3 款)。《证人保护法》涵盖了与执法机关合作的人员。斯洛文尼亚尚未就在国际层面上与执法机关进行实质性合作问题与其他缔约国达成任何协定或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