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斯洛文尼亚实施《公约》第37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10-16 0:09:34 人气:8 评论:0

斯洛文尼亚通过了被告与检察官就与司法系统合作达成协议方面的条款(《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 a 章)以及认罪方面的条款(《刑法典》第 51 条第 2 款)。此外,斯洛文尼亚还有“减刑”方面的条款,即在犯罪分子主动供认其所犯罪行的情况下对其取消或减轻处罚(《刑事诉讼法》第 52 条),并有基于机会原则的相关条款(《刑事诉讼法》第 163 条)。对于贿赂罪,也有一个有效悔过条款(《刑法典》第 262 条第 3 款)。《证人保护法》涵盖了与执法机关合作的人员。斯洛文尼亚尚未就在国际层面上与执法机关进行实质性合作问题与其他缔约国达成任何协定或安排。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