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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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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里求斯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5 18:37:02 人气:4 评论:0

  根据《金融情报和反洗钱法》第3 条,任何人若持有、窝藏、隐匿、转移、转换、处置、撤销任何犯罪所得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系因任何犯罪而得来的财产,或将犯罪所得或此类财产带入毛里求斯境内,应视为实施了可处以刑罚的犯罪。毛里求斯立法也涵盖参与、共谋实施或实施未遂以及协助和教唆实施犯罪的行为。洗钱罪涉及各种广泛的犯罪,因为它适用于所有犯罪(即,可处以10日以上监禁或5,000 卢比以上罚款的犯罪)。

  在不构成犯罪的国家实施的行为,如果在毛里求斯构成犯罪,根据第23 条被视为上游犯罪。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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