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哥斯达黎加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5 17:43:45 人气:12 评论:0

   哥斯达黎加2001 年第8204 号法令第69 条将洗钱定为刑事犯罪,对转换、转移、窝藏、隐瞒、获取或使用犯罪所得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这些行为被处以四年及以上监禁,还对参与这些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第8754 号法令第23 和24 条适用于有组织的犯罪行为。该法令适用于跨国腐败犯罪行为。
  被认定为上游犯罪的犯罪行为应被处以四年及以上监禁(第8204 号法令第69条)。并非所有被《公约》定为犯罪的行为(腐败犯罪行为)都符合上述条件。2001 年第8204 号法令第57 条规定,刑法作为补充,适用于该法令适用犯罪行为之外的犯罪行为。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