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年《反洗钱法》(经修订)(《反洗钱法》)将洗钱定为犯罪,与《公约》部分一致。洗钱不但包括犯罪所得交易或交易未遂,而且包括促成和未报告掉期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行为。此外,《反洗钱法》2013 年修正案(RA 10365)涉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a)项和第一款(b)项㈠目中所述的具体行为。修正案虽然也涉及作为上游犯罪的贿赂、公职人员腐败、贪污公款和公物及逃税,但没有包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所有罪行。修正案涵盖具有公认上游犯罪“类似性质”的外国犯罪。并通过经修正的《反洗钱法》和《修正刑法典》第10、8、16-19 条的适用,涉及参与洗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