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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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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米尼加共和国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5 17:34:58 人气:8 评论:0

   《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㈠项通过有关对非法贩运毒品和受管制物品及其他严重犯罪所得资产的洗钱行为的第72-02 号法第3 条(a)和(b)项执行。《公约》第一款第㈡项通过第72-02 号法第3 条(a)和(c)项执行。该法第6 条涉及到洗钱犯罪未遂。
    洗钱的任何上游犯罪都归为“重犯罪”关于贩毒有关犯罪行为的第72-02 号法第1 条第7 款将其视为严重犯罪。该法还涵盖了欺骗国家、侵吞公款、敲诈勒索行为和贩毒有关的贿赂,所有罪行均处以三年以内的监禁。但不能确定多米尼加共和国是否将洗钱罪适用于根据《公约》确立的一系列刑事犯罪。亦未规定上游犯罪应包括在多米尼加管辖范围内外所犯的罪行。多米尼加共和国不排除将所谓的“部洗钱”为刑事犯罪。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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