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茨瓦纳主要根据《公约》将洗钱定为刑事犯罪(《严重犯罪所得法》第14 条和第15 条)。博茨瓦纳法律的适用范围包括法人及其董事和管理人员,而且包括涉嫌犯罪所得。然而,并未具体提及犯罪所得的获得和使用,对自我洗钱行为也未做出明确规定。上游犯罪(“严重犯罪”,即可判处不少于两年监禁的犯罪)包括了《反腐败公约》中的多数但并非全部犯罪或外国上游犯罪。今后的立法将涉及这些问题。审议人员欢迎继续收集关于洗钱的统计数字。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课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博茨瓦纳主要根据《公约》将洗钱定为刑事犯罪(《严重犯罪所得法》第14 条和第15 条)。博茨瓦纳法律的适用范围包括法人及其董事和管理人员,而且包括涉嫌犯罪所得。然而,并未具体提及犯罪所得的获得和使用,对自我洗钱行为也未做出明确规定。上游犯罪(“严重犯罪”,即可判处不少于两年监禁的犯罪)包括了《反腐败公约》中的多数但并非全部犯罪或外国上游犯罪。今后的立法将涉及这些问题。审议人员欢迎继续收集关于洗钱的统计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