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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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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茨瓦纳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5 17:26:20 人气:5 评论:0

   博茨瓦纳主要根据《公约》将洗钱定为刑事犯罪(《严重犯罪所得法》第14 条和第15 条)。博茨瓦纳法律的适用范围包括法人及其董事和管理人员,而且包括涉嫌犯罪所得。然而,并未具体提及犯罪所得的获得和使用,对自我洗钱行为也未做出明确规定。上游犯罪(“严重犯罪”,即可判处不少于两年监禁的犯罪)包括了《反腐败公约》中的多数但并非全部犯罪或外国上游犯罪。今后的立法将涉及这些问题。审议人员欢迎继续收集关于洗钱的统计数字。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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