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洗钱构成刑事犯罪的主要条款见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刑法》第209条、《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刑法》第272 条、《塞族共和国刑法》第280条和《布尔奇科特区刑法》第265 条。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对洗钱行为采取“一律视为犯罪”的方法,也就是说,各类犯罪行为均会产生所得,哪怕试图隐瞒财产来源也会构成既遂罪(不同于未遂)。罪犯本人也可实施上游犯罪,因此自我洗钱行为也构成刑事犯罪(并且从重处罚)。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刑法》第9 条规定,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外实施的上游犯罪可能引起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实施的洗钱行为的相应责任。若能证实涉案犯罪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外实施,则无须证实其也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