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洗钱入罪”的第4 号《联邦法》第2 条第1 款,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十三条所述行为的定罪提供了一个适当的法律框架。内部洗钱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被定为刑事犯罪。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立法对上游犯罪进行了宽泛定义(见2002 年第4 号《联邦法》第2 条第2 款),以便将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作为缔约国的国际公约(包括《反腐公约》)中所阐述的任何罪行也包括在内。但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立法没有任何一项条款具体指明就洗钱而言域外犯罪也可被视为上游犯罪。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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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关于“洗钱入罪”的第4 号《联邦法》第2 条第1 款,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十三条所述行为的定罪提供了一个适当的法律框架。内部洗钱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被定为刑事犯罪。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立法对上游犯罪进行了宽泛定义(见2002 年第4 号《联邦法》第2 条第2 款),以便将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作为缔约国的国际公约(包括《反腐公约》)中所阐述的任何罪行也包括在内。但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立法没有任何一项条款具体指明就洗钱而言域外犯罪也可被视为上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