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执法领域进行直接合作是金融分析股、银行监督机构、海关和警方的责任。智利通过各种国际协定以及通过参加国际网络和组织,为直接交流信息建立了一些渠道。迄今为止,尚无联合调查腐败案件的实例,但此类做法是有可能做到的,条件是逐案进行的以及为此目的订立了具体文书。尚无关于将特别侦查手段用于腐败案件的法定或基于条约的框架。虽然智利适用了第四章中一些与执法合作有关的条款,但建议如下: – 研究其他国家在主管机关和机构之间的协调方面的经验,以期确定进行协调的最佳方法,特别是评估有否可能指定联络机关; – 制订关于将特殊侦查手段用于腐败案件的特定立法; – 订立关于在国际合作背景下使用特殊侦查手段的适当协定或安排; – 在没有有关国际协定或安排的情况下,或者在逐案进行的基础上,创立关于使用特殊侦查手段的框架,其中包括拦截和控制下交付货物或资金等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