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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富汗实施《公约》第37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10-12 16:53:32 人气:6 评论:0

根据《刑法典》第 52 条,与执法机构配合应被视为免除罪犯刑事责任的一个因素,但前提是配合应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法院拥有广泛权力来审议“情有可原的理由”,且必须列入量刑裁决中(《刑法典》第 141 条)。如上所述,《刑法典》第 264 和 265 条进一步免除举报人的刑事责任。根据阿富汗刑法基本原则,不可能完全免于起诉。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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