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第一款:《阿根廷刑法典》第 258 条之二将向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行贿定为刑事罪。必须指出的是,跨国贿赂罪是根据国际商业交易中针对外国公职人员的跨国贿赂问题工作组(经第 25,319 号法核准)的建议起草的,该工作组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的框架下开展工作。外国公职人员的概念没有立法上的定义。但是,为履行源于经合组织《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的义务,行政部门于 2010 年 5 月 10 日向议会提交了一份法律草案,以期修正《刑法典》第 77 条。审议组认为,阿根廷的国内法律制度符合第十六条该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第二款:阿根廷没有覆盖第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的立法。但是,审议组认为,从其国内角度来讲,《刑法典》第 256 条和相关条款规定的受贿罪覆盖了这一概念,而惩罚其国内官员腐败行为的各国的国内立法也覆盖了这一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