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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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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实施《公约》第21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2 9:28:49 人气:6 评论:0

      《刑法》第210条(关于受贿)、第211条(关于行贿)、第212条(关于充当贿赂中间人)、第213条(关于受薪雇员贿赂)和第214条(关于索贿)以及《刑法》关于为犯罪进行预备或犯罪未遂的条款(《刑法》第25条)部分涵盖了私营部门行贿受贿。关于私营部门贿赂,给予或收受财产相关好处不属于犯罪,并且未涵盖“为自己或为他人”这一要件。《刑法》第210条(关于受贿)、第211条(关于行贿)和第213条(关于受薪雇员贿赂)载有《公约》未作规定的为了行贿人员的利益作为或不作为的要件。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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