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68 条第5 款和《刑法》第367 条第6 款分别将私营部门的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定为犯罪。这两项条款中的一个关键概念是企业、机关或其他实体中的“负责官员”概念,该概念由2012 年12 月修订的《刑法》第112 条第5 款进一步界定。“负责官员”还指“担任具体职务的人”,这涵盖《反腐败公约》第二十一条所使用的“以任何身份工作的人”概念。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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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刑法》第368 条第5 款和《刑法》第367 条第6 款分别将私营部门的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定为犯罪。这两项条款中的一个关键概念是企业、机关或其他实体中的“负责官员”概念,该概念由2012 年12 月修订的《刑法》第112 条第5 款进一步界定。“负责官员”还指“担任具体职务的人”,这涵盖《反腐败公约》第二十一条所使用的“以任何身份工作的人”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