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塞拉利昂实施《公约》第36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10-9 22:38:53 人气:5 评论:0

根据 2008 年《反腐败法》第 9 条,反腐败委员会无需总检察长和司法部长同意,即有权提起起诉,并且不受任何人或主管部门的指令或控制。只有按照特别法庭的建议并且经过议会三分之二多数批准,才能够撤销反腐败专员的职务。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