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及其他相关犯罪法》第 3 条规定,反腐败及其他相关犯罪独立调查委员会具有独立性,委员会主席和成员享有任期保障(如第 3(10)和(14)条)。主席和成员经参议院确认后,由总统任命(第 3(6)条),对于行为失检或不能履行职责的,总统在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的支持下,可将其免职(第 3(8)条)。反腐败及其他相关犯罪独立调查委员会在财政事务方面,向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负责,但在执行公务时具有独立性。《宪法》第 153 条规定设立行为守则局,该局享有执法权力,并通过行为守则法庭——旨在强制执行《行为守则局和法庭法》的特别法庭——行使该权力。《宪法》第 157(2)条规定,行为守则局局长和专员享有任期保障。其他反腐败机构(即经济与金融犯罪委员会和公共采购局)的授权法并未就这类独立性和任期保障作出规定。曾有提案欲对《经济与金融犯罪委员会(设立)法》加以修正,以确保进一步加强主席的任期保障。尼日利亚金融情报局系经济与金融犯罪委员会下设的一个行政性金融情报机构,有关该情报局的法律规定载于《经济与金融犯罪委员会(设立)法》第 1(2) 条和经济与金融犯罪委员会理事会 2004 年 6 月 2 日的决议。其独立性尚未充分确立。反腐败及其他相关犯罪独立调查委员会、经济与金融犯罪委员会、行为守则局和其他反腐败机构定期从国民议会获得预算拨款,从而能够向工作人员提供专门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