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代夫有一个专门的反腐败委员会,《反腐败委员会法》规定了该委员会的结构和职权,《宪法》(第 199 条)保障其独立性。反腐败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委员会由 5 名成员组成,成员由总统提名、议会任命,任期五年,不可连任。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委员会成员从成员内部任命。对于为了履行委员会责任或行使委员会职权而实施的善意行为,委员会成员可免于被起诉。反腐败委员会的责任包括预防、调查和教育。除其他外,反腐败委员会有权力搜集、审查和获取它认为与调查相关的任何文件。但是,在《反腐败委员会法》中,“腐败”一词仅指《防治腐败法》中规定的罪行。因此,反腐败委员会仅对这些罪行拥有专属管辖权。其他罪行由警察负责调查。虽然近年来反腐败委员会调查了大量案件,且自 2011 年以来已将 160 多宗案件交予起诉,但迄今只有一宗腐败案件用尽了所有申诉,有了明确定罪。反腐败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是从职位招聘启事的应征人员中根据其长处和经验遴选的。没有针对新入职者的系统培训,但新入职者需与一名同地区工作人员结成对子,经历三个月的见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