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296a 条将私营部门的行贿和受贿定为刑事犯罪。该条提及了受贿者的作为——或未能作为——的影响的几种具体形式,这种作为或不作为可能会对进行商务活动的组织单位造成物质损失,或可能构成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对买受人或收货人、服务或其他履约行为的不可允许的偏袒。审议专家认为,这一措词设置了补充要求,与《公约》第二十一条相比,限制了国内条款的适用范围。因此建议修改国内法律以撤除这类限制性的要求。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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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296a 条将私营部门的行贿和受贿定为刑事犯罪。该条提及了受贿者的作为——或未能作为——的影响的几种具体形式,这种作为或不作为可能会对进行商务活动的组织单位造成物质损失,或可能构成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对买受人或收货人、服务或其他履约行为的不可允许的偏袒。审议专家认为,这一措词设置了补充要求,与《公约》第二十一条相比,限制了国内条款的适用范围。因此建议修改国内法律以撤除这类限制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