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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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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实施《公约》第36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10-6 23:54:56 人气:7 评论:0

已经设立了一些国家机构,处理执法领域的反腐败措施问题,并在各自的主管领域开展行动。国内法赋予了特别调查局范围广泛的调查权。审议专家强调,执法机构种类很多,而且分布在不同机构中,这有助于在具有广泛权力的反腐败机构中建立一个制衡系统。他们还注意到,现有的机构大多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审议组注意到特别调查局作为专职反腐败机构的关键作用,该机构似乎有足够的权力进行有效执法。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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