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察和反腐败局根据于2007年实行的《国家监察法》而设立。第28和29条确定了政府监察和反腐败局的任务、权利和职责。根据《反腐败法》第37条,政府监察和反腐败局系“调查机构,独立履行其职责”。第5条规定,政府监察和反腐败局“负责履行各项法律为其规定的责任,并须接受国民议会的检查”。如果政府监察和反腐败局调查部门确定存在足够证据,其便将该事项提交人民检查院。腐败相关事项属初审法院管辖的范围。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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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政府监察和反腐败局根据于2007年实行的《国家监察法》而设立。第28和29条确定了政府监察和反腐败局的任务、权利和职责。根据《反腐败法》第37条,政府监察和反腐败局系“调查机构,独立履行其职责”。第5条规定,政府监察和反腐败局“负责履行各项法律为其规定的责任,并须接受国民议会的检查”。如果政府监察和反腐败局调查部门确定存在足够证据,其便将该事项提交人民检查院。腐败相关事项属初审法院管辖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