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第 79 条),议会颁布了《道德和反腐败法》。第 3(1)条确定了《道德和反腐败法》的地位、权力以及第 15 章所设委员会的独立性(《道德和反腐败法》第 28 条)。《宪法》第 157(1)条设立了公共检察部门主任办公室。此外,国家警察署负有调查除《反腐败和经济犯罪法》确定的所有犯罪的任务。《反腐败和经济犯罪法》确定的由道德和反腐败委员会秘书/行政主管委任的调查员负责调查。《犯罪所得和反洗钱法案》第 21-43 条设立了财务申报中心,该中心由国家财政部供资。第 52-55 条设立了资产追回署。其他专门机构包括审计长、公共采购监督机构和银行欺诈调查股。反腐败法庭作为由特别治安法官主持的司法机构的一个行政部门而设立(《反腐败和经济犯罪法》第 3 条)。从中提出的上诉将由高等法院受理。一些措施可以加强专门机构的行动和任务。全国司法行政委员会根据《2011 年司法服务法》设立,旨在减少法院积压工作以及解决案件裁决延迟的问题。